撰文日期:2026.9.24
撰文者:力誠國際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彭國誠
把照顧變成制度,把經驗留給組織
最近在輔導一家位於東莞、經營多年的製造企業時,公司提出一個很有溫度的想法:老員工陪公司走了十幾年、二十年,退休時,公司希望依服務年資再多給一筆錢,表達感謝,也讓大家知道長期付出會被看見。
出發點是照顧,但制度如果沒有切清楚,善意反而可能變成爭議。因為在中國大陸,「什麼時候退休」、「退休後向國家領多少基本養老金」、「是否延遲退休」,以及「公司另外給多少長期服務獎勵」,其實是不同制度。企業制度真正重要的,不只是寫得合法,而是把心意、承諾與責任說清楚,讓主管能判斷、員工能理解,也讓未來接手的人可以照制度繼續做下去。
圖|中國大陸員工退休四層架構:先分清法定退休、彈性延退、退休回聘與企業額外福利
正直的第一步:先把法律關係說清楚
自2025年1月1日起,中國大陸正式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男職工由60歲逐步延至63歲;原55歲退休女性逐步延至58歲;原50歲退休女性逐步延至55歲。這代表企業不能再用「男60、女50/55」一張表管理所有人,而應依出生年月與人員類別,逐人確認本人法定退休年月。
另外,自2030年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最低繳費年限將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因此,「到了退休年齡」與「是否已具備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也要分開檢查。正直不是把制度講得好聽,而是先把法律事實與責任邊界說清楚。
當責的核心:延遲退休要靠雙方約定,而不是單方面要求
新制度也給企業一個很好的留才工具。員工達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齡後,如果公司仍需要他的技術、客戶關係或管理經驗,而且員工本人也願意繼續工作,雙方可以協商彈性延遲退休,最長不超過3年。
這裡最重要的是「協商一致」。公司不能規定主管一律做到65歲,也不能因為缺人,就把延退變成員工必須接受的要求。制度的信任,來自雙方對約定都說到做到。延退期間勞動關係仍持續,社保與相關勞動權益也應依法處理。企業比較好的做法,是在退休前6至12個月先做人員盤點,再與員工談是否延退、延多久,以及這段時間要完成什麼傳承任務。
把好意變成制度:公司想多給一筆錢,就把承諾寫清楚
回到前述案例,如果公司希望員工每服務一年,退休時多給一個補貼基數,這個想法可以做;但不要把它和國家基本養老金混在一起。比較清楚的名稱,是「長期服務退休獎勵金」或「退休慰勞金」,並明定這是公司以自有資金提供的額外福利,不取代基本養老金、社保、工資、經濟補償或其他法定權益。
真正的重點不是名稱,而是公司願不願意把承諾做成一套可執行的制度:誰符合資格、年資怎麼算、基數怎麼定、何時可以領、制度未來如何調整、已形成的權益如何處理。這些都說清楚,才叫制度;只寫「公司保留修改權」,並不足以承載員工對長期服務的期待。
換位思考:退休不是只有公司的用工需求,也有員工的人生安排
延遲退休對公司可能代表留住人才,對員工卻可能牽涉家庭、健康、收入與退休生活的重新安排。因此,好的管理不是先問「公司還缺不缺這個人」,而是同時問:公司需要什麼、員工期待什麼、雙方能不能找到一個可承諾的安排。
如果企業想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之外、可以長期累積的補充退休保障,也可另行評估企業年金;如果只是希望員工退休時一次性多得到一筆感謝,則可設計長期服務獎勵。不同目的,用不同工具,才能讓制度真正符合企業與員工的需要。
傳承的價值:退休不是離開,而是一次交棒
製造業最常見的風險,不是員工到了年齡,而是關鍵技術、客戶關係和經驗跟著人一起離開。所以企業不要只做「退休名單」,更要做「退休與傳承名單」。對即將退休的老技師、採購主管、財務主管或核心業務,提前確認三件事:工作是否有人接、經驗是否已整理、關鍵關係是否完成交接。
如果仍需要留任,可以依法評估彈性延遲退休;若已正式退休後仍要繼續合作,則進入退休回聘管理,重新檢視契約、報酬、工傷保障、商業保險及實際工作關係。讓資深員工有舞台,也讓下一代有機會接棒,這才是延遲退休真正可以為企業創造的價值。
結語|好的制度,是讓公司與員工都知道下一步
對在中國大陸設廠的台商,力誠國際總經理彭國誠建議至少重新檢查五件事:每位員工的本人法定退休年月是否已重算;2030年後最低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否同步管理;退休前是否盤點關鍵人才與接班安排;公司所稱的「退休金」究竟是基本養老金、企業年金,還是公司額外獎勵;退休後繼續留任的人員,是否重新檢查用工與保障安排。
退休制度看似是一項人事制度,實際上反映的是一家企業怎麼看待一段長期合作關係。彭國誠總經理認為最好的制度,不只是合法,而是做到三件事:該依法的事情不模糊,答應員工的事情有制度,企業需要傳承的經驗有人承接。退休時間由法律決定;基本養老金由社保制度決定;延遲留任由雙方協商;公司額外的照顧,則應該變成一個說得到、做得到、能長久執行的承諾。
把照顧變成制度,把經驗留給組織。—— 彭國誠

法規提醒|本文依截至2026年9月之中國大陸中央法規與公開政策整理,供企業管理與制度規劃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員工所在地、人員身分、社保參保情況及當地人社部門最新執行口徑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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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令依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24),《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國務院《關於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2024),《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4〕94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2026),《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年金工作的意見》。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年金辦法》。
-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2020),《關於單位從業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試行)》(粵人社規〔2020〕5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