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日期:2026.5.17
撰文者:力誠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李名媛 顧問
許多公司在辦理股東股權過戶時,常誤以為只要雙方簽好合約、繳過證券交易稅即可受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若涉及特定關係人的移轉,公司若未查驗法定證明文件,將面臨行政罰鍰。
必須查驗證明的兩大情境
當股權移轉原因屬於以下任一種時,公司依法不得逕行受理移轉登記:
- 贈與移轉。
-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買賣。
特別注意:即使當事人表示價值在免稅額內,或已繳納證券交易稅,公司仍須依規執行通知與查驗義務。
公司應要求提供的法定清單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2 條,公司必須通知當事人檢附國稅局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副本):
- 贈與稅繳清證明書
- 核定免稅證明書
- 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 同意移轉證明書
案例解析:二親等買賣之常見疏漏
案情:某公司股東將股票賣給子女,雖已繳納證交稅並有價金往來,但未向國稅局申報以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
結果:因公司受理過戶申請時,未通知股東檢附上述證明書,便直接辦理登記。經國稅局查獲後,裁處5,000元罰鍰。
法律風險與合規建議
- 違規責任:若公司未依規定通知檢附證明文件即受理登記,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規定,將面臨15,000元以下之行政罰鍰。
- 合規建議:
- 主動通知義務:公司於受理登記時,應主動確認移轉原因與身分關係,並正式通知當事人提交法定證明。
- 憑證優先原則:在取得國稅局核發之繳清、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副本前,切勿僅憑證交稅單或買賣契約逕行為移轉登記,以免公司受罰。
資料來源:公司受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應通知檢附相關證明以免受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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