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相關新制內容有以下三個重點:
1. 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
2. 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3. 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收費憑證載明會員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
項目/規定 | 現行規定 | 新制規定 |
網路銷售營業稅籍應登記 | 營業人名稱及地址、
負責人 姓名、組織種類、 資本額等 事項 |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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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售營業人網站揭露資訊 | 未規定 | 應揭露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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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平臺營業人收費憑證 | 未規定 | 對會員收費憑證應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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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適用新制:
以自有或他人建置的網路平台、APP或其他電子媒介方式銷售都算
- 營業人: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且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 個人:在我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網路銷售、無實體店面的網路賣家)且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時,應立即辦理稅籍登記者。
未達起徵點可暫時免辦稅籍登記,也就不適用新制
稅籍登記實施期程及作業方式: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罰則說明:
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為輔導期,國稅局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並得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以下罰緩。
〈以上資料來源〉國稅局網路稅籍新制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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