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日期:2026.9.1
撰文者:力誠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顧問李名媛
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115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今(115)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除符合免辦理暫繳者外,應就其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
115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下列申報方式(二擇一):
(一) 一般申報
按上(11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不含按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知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依同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該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除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等項目抵減暫繳稅款者,應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辦理暫繳申報外,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二) 試算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或非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一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5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之投資收益),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另115年度前6個月倘有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收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所得之應納稅額,應合併計算暫繳稅額,一併辦理暫繳申報。
二、免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 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 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 114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5年度新開業者。
(五)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 營利事業按其11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不包括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者。
(七)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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