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BVI以及Cayman均出台了新的基金監管制度和法案,以響應歐盟遵循國際合規標準的要求。
如果您有BVI以及Cayman的實體,請特別注意最新動向。
BVI
2019 年12 月31 日起,BVI的《證券與投資業務(修正案)2019》(“SIBA 修正案”)正式生效。
新法案設立了一項新的基金類別,名為 “私人投資基金” (private investment fund)。按傳統定義,這些“私人投資基金”跟封閉式基金並無差別。
雖然開放式基金在BVI一直需要被監管機構認可,但封閉式基金卻不需要獲取監管認可,其運作方式與其他BVI實體相同。
然而,從2020 年起,封閉式基金(現稱為”私人投資基金”)將被SIBA 修正案的新制度所規管。
在新的基金制度下,“私人投資基金”被定義為任何採取以下行動的封閉基金:
- 收集並彙集投資基金,目的為集體投資和分散投資組合風險
- 發行基金權益,使基金持有人能夠收穫從公司、合夥公司、單位信託或其他實體淨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價值所計算的相應利息金額
如實體符合以上兩項條件,將需要向BVI的金融服務委員會(FSC)申請“正式認可”,基金才能夠繼續以“私人投資基金”的形式運營,已成立的封閉式基金需要在六個月的過渡期(截止於2020 年7 月1 日)之內符合新的規管要求。
Cayman
2020年年初,Cayman政府推出《2020 年私募基金法案》以及《2020 年共同基金修案》,基金法案分別把封閉式基金與某些開放式基金納入規管範圍。
此修訂案影響任何有15 個或以下投資者的開放式Cayman基金,而這些投資者具備委任或開除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又稱為‘第四(四)章基金’或‘豁免基金’)
如基金符合以上‘第四(四)章’的定義,將需要向Cayman金融局(CIMA)申請註冊,並呈交受認證的基金組成檔,檔當中需要闡明基金大部分投資者具備委任或開除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另外,也需要提供指定報表要求的所需資料,以及支付註冊費用,此外,需要委任最少兩位元自然人士作為基金管理人,並聘請Cayman金融局認可的審計師為基金進行年度審計。
法案於2020 年2 月7 日生效,任何在2020 年8 月7 日以前成立的Cayman第四(四)章基金需要在2020 年8 月7 日或以前滿足法案合規要求。任何在2020 年8 月7 日以後成立的Cayman第四(四)章基金將需要在成立以後立刻確保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