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年普查宣導事項的輔導通知如下
轉貼日期:2020年5月15日
- 如有變更登記事項(藥商名稱、負賣人、地址、營業項目、藥商種類、藥物管理、監製或技術人員、其他應行登記事項)或停業、歇業情形,應於「15日」内向衛生局辦理藥商變更登記。(依據藥事法第27條第1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違反者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緩)。如有疑問,請洽詢1999轉7073。
- 藥事法第28條規定:「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專任藥師之認定,於辦公時間内應全部在該藥商服務,倘有輪班情形,工作時間亦應與藥商其他專職人員工作時間相當。) 同法第30項規定:「藥商聘用之藥師、藥劑生或中醫師,如有解聘或辭聘,應即另聘。」違反者依同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 藥事法第33條:「藥商僱用之推銷員,應由該業者向當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後,方准執行推銷工作。」違反者依同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緩。
- 藥事法第49條規定:「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違反者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緩。
- 藥事法第6-1條第1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類別之藥品,其販賣業者或製造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藥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違反者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緩。
- 藥事法第53-1條明訂經營西藥批發、輸入及輸出之業者,應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GDP),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西藥優良運銷許可後,始得為之。另依據「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西藥運銷許可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變更。前述GDP許可變更/新增登記事項申請之相關資訊,請至該署網頁(www.fda.gov.tw)之「製藥工廠管理-藥品GDP專區-GDP許可變更/新增登記事項申請」中查詢。如有疑問,請洽詢1999轉7077。
- 請至「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網址:http://fadenbookfda.gov.tw/) 登錄相關資訊(含食品業者、藥商/藥局、推銷員登錄、臨床試驗資料、藥品許可證查詢等)。並於每年7月底前上該平台確認更新登錄內容,以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相關問題請洽電話:1999轉7073)。系統操作說明,請至該平台下載「系統使用手冊PDF檔-食品/藥品」。如有系統操作曁登錄問題,請洽諮詢專線0809-080-209。
- 廣告相關法規規定,請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頁(http://health.gov.taipei/ ;路徑:局網首頁-主題專區-食品藥物化粧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粧法規宣導-廣告法規-食品、藥物及化粧品廣告相關法規暨案例彙編)查詢。如有疑問,請洽詢1999轉7093。
如需辦理變更登記,請洽力誠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