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新聯合法律事務所
撰文者:劉川淵 律師
前言
前些日子看到一則有趣的新聞,新聞的標題是「梨泰院真實版 存股存到選董事?鄉民PTT拉票力戰公司派」(2020/4/9東森財經新聞;https://fnc.ebc.net.tw/FncNews/stock/117719)。究竟持股數與擔任董事之間有沒有關係呢?就帶大家一起看看法律上的規定是什麼。
「股東」與「董事」之間的關係
有限公司部分,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換句話說,有限公司的董事,必須要具備股東的身分。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舊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換句話說,依照舊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也必須要具備股東的身分。然而,董事是否具有股東身分與公司之經營成效並無必然關係,且為落實並符合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世界潮流,故於2001年修法時,將董事具備股東身分之規定刪除,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不再以具有該公司股東身分為必要。
但是有趣的是,依照公司法第192條第3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一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證券交易法第26條第1項復規定,凡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二者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公司法第197條第3項又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上開條文之其規範目的,在使董監利益與公司利益結合。但是這樣的想法又與上開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修正理由提到的,董事是否具有股東身分與公司之經營成效並無必然關係,且與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世界潮流相違背。如此規範目的相反之立法出現在同一部法律當中,確實使人感到困惑。
小結
回到新聞的案例,雖然新聞中的這間公司是上市公司,也就是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但是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董事個人不一定要是股東。只是依照證券交易法規定,全體董事必須持有該公司一定比例之股份。
另外要注意的是,即使董事個人不一定要是股東。但如果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也就是會喪失董事的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