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誠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顧問部
撰文者:黃若君
力誠經常遇到客戶詢問,帳務委外請會計師記帳報稅,同時也委任財稅簽服務,但為甚麼這麼大一筆費用支出,卻不開立發票給公司,根本沒辦法扣抵營業稅。
讓我們一起瞭解,要不要使用發票是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決定,
依營業稅法第三條規定: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 所謂的執行業務者,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一項定義為
-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綜合以上,會計師事務所屬於執行業務者,依法得不開立發票,但即便收據無法營業稅扣抵,還是可以列報公司支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