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公司業務需出差至其他縣市,必須要花費的車資、住宿等差旅費用,要如何報銷才算合規?撥補的錢算員工的薪資所得嗎?
應請出差人填寫出差旅費報支單,內容以敘述式說明:
- 出差人及其職稱
- 出差原因
- 出差期間
- 出差地點
- 相關出差證明/費用收據(見下說明)
國內出差的差旅費申請入公司費用,應具備以下證明:
- 交通車資
- 乘坐飛機: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
- 高速鐵路: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
- 租賃之包車:應取得車公司(行)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為憑。
- 計程車:乘車證明或是收據
- 其他車資:經手人證明之內部憑證。
- 住宿費:飯店或旅社之發票或收據,抬頭須為公司。
- 膳雜費:職員每日600元;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以上每日700元,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需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款規定進行所得申報。(註※)
※差旅費用撥款需要納入員工薪資所得及二代健保申報嗎?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2款但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規定,公司基於業務需要,派遣員工至外地出差,所核實支付之交通、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應取得旅館業者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予以核實認定外,未超過規定之金額者,屬旅費性質無需列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並建議與薪資分開發放;惟若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膳宿雜費,則屬津貼性質,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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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