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香港立法會議通過《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徵稅)條例草案》,針對香港公司得自香港以外地區的以下四類收入會被視作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該等收入於香港收取時,須被徵收利得税。此修訂條例於2023年1月1日生效。
- 利息
- 股息
- 因出售某實體的股權權益所得的處置收益
- 知識產權收入
影響香港公司的維護將至少有以下的變化:
- 年度利得税報税表將新增指明外地收入累算的填寫及指定表格;
- 須備妥計算指明外地收入金額的相關;
- 須在香港收取該收入的該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結束後4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局長其應被徵收利得税;
- 如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法律提出的專利申請被撤回、放棄或拒絕的該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結束後4個月內,把申請被撤回、放棄或拒絕一事,以書面通知局長;
- 保留關乎上述指明外地收入的交易、作為或營運的紀錄,為期至少至完成後的7年屆滿;或該收入在香港收取或視作收取後的7年屆滿為止,以較遲者為準。
除利得稅報表變更之外,香港公司將不定期收到稅局發出的確認表格,例如:雇主申報表,確認有無支付給僱員以外人士的酬金;開業確認….等。
持有香港公司應留意:
建議持有香港公司的客戶,除了留意稅制修訂的影響外,也要留意香港公司秘書對您的通知,如遇到以上申報需確認的事項,請配合公司秘書的指引,及時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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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力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林政穎撰寫,長期協助香港公司完成香港審記報稅服務)
資料來源:
2023年1月1日香港稅務局:外地收入豁免徵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