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響應節能減碳及落實電子發票政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下稱電算機發票)將於11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電算機發票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各地區國稅局將不再配發電算機發票字軌號碼,
營業人可依其規模、業務需求、資訊能力等,自由選擇使用其他種類統一發票。
些許營業人仍繼續使用舊有電算機發票套印格式交付與他人,
提醒各營業人若收取之發票不符合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之規範格式,
請提醒廠商並退回重新列印正確格式,或由收取者自行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重新列印正確格式之電子發票,
切勿拿錯誤格式之電子發票扣抵進項稅額。
電子發票列印之格式,須遵守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之規範,
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說明電子發票列印規範如下:
電子發票證明聯-需顯示「格式25」
【格式一】
(一)寬度:5.7 (±3%)公分。
(二)長度:正面二維條碼(含)以上記載事項列印於長度9(±3%)公分,交易明細長度不限制。
1.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除經交易雙方合意,得免另附交易明細外,明細應自二維條碼以下裁切
2.買受人為營業人或經買受人要求記載統一編號:二維條碼下方接續列印交易明細,不裁切
【格式二】限本營業人、機關團體交易時適用
(一)寬度:21(±3%)公分(含左右留白寛度)
(二)長度:29.7(±3%)或14.85 (±3%)公分(含上下留白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