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法最新更新:《2018 年公司(修訂)條例》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以下為針對香港公司本次修法的分析,若您為力誠服務客戶,我們在近期會發送個別通知給每一位客戶,關於公司因應的指引。
若您為其他秘書公司服務客戶,也歡迎您來電諮詢法令因應。以下僅以法令做簡易說明。相關法令請依香港政府官網為主。
修法的內容
香港公司法更新《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於2018年3月1日實施,訂定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
為了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經修訂的《公司條例》(第622章) 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修訂條例》要求公司須以英文或中文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下稱「登記冊」),當中載有其重要控制人(包括須登記人士及須登記法律實體)的所須詳情。登記冊須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
什麼樣的人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任何人士如符合下述5 個條件中的1 個或以上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
權: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或商號並不是法人,但該信託的受託人或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 個條件中的任何1 個條件
由誰提交資料
公司須指定一名代表擔任聯絡人,向執法人員提供與登記冊有關的資料和協助。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須是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人士;公司亦可委任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為指定代表。指定代表的資料亦須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不提交會有甚麼影響
如公司沒有遵從規定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在定罪後各被處罰款最高HKD25,000 元,及另每日各被處罰款HKD700 元。
香港公司應採取甚麼行動
- 確認重要控制人
- 告知並通告香港的新規則予重要控制人和相關人士
- 對符合要求的重要控制人收取必要的資料
- 對公司註冊處通報重要控制人名冊的所在的地(提交NR2)
- 委任指定代表協助提交重要控制人資料
- 盡快聯繫您的公司秘書,確認新法的提交方式
如需詳細資料,歡迎您聯絡力誠國際香港法令諮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