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日期:2026.7.17
撰文者:力誠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顧問李名媛
不少創業者設立獨資或合夥商號後,因每月銷售額未達規定標準,經國稅局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由於營業稅採查定課徵,而誤以為其他稅務事項也都由國稅局核定,不需要再辦理其他申報。
免用統一發票是營業稅的管理方式,扣繳則屬於所得稅制度,兩者適用的規範不同。是否需要辦理扣繳,仍應依支付款項的性質判斷,而不是以是否免用統一發票作為依據。
以支付店面租金為例,即使店家屬於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只要符合扣繳規定,仍應依法辦理扣繳、繳納稅款,並完成扣(免)繳憑單申報。
建議先檢視下列情況,進一步確認是否涉及扣繳及申報義務,而不是僅以「免用統一發票」作為判斷依據:
- 是否有支付店面租金?
- 是否有聘僱員工並發放薪資?
- 是否有支付顧問、設計、行銷或講師等專業服務費用?
- 是否有其他屬於各類所得的支出?
我們在協助客戶的過程中發現,許多小規模營業人並不是刻意忽略扣繳規定,而是不了解自己在支付特定費用時,已經成為法定扣繳義務人。許多案件都是在國稅局查核後才發現需要補辦,不僅增加行政成本,也可能衍生補稅及裁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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