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誠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工商部
撰文者:陳芊穎
有關陸人來台投資,擔任本國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哪些限制呢?
-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第1項>
-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投資之陸籍投資人屬自然人,可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屬法人者,可由大陸地區人民為其法人之代表人,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13條第2項>
- 如屬未經許可投資之自然人,由投審會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指派其代表人來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13條第2項>
- 陸資投資事業經投審會許可轉投資:可由大陸地區人民為其法人之代表人,來臺擔任轉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5條>
-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擔任陸資企業經理人等職務:陸資企業經經濟部許可後,可依相關規定辦理陸資企業經理人等登記事宜,不必再經許可程序。
另外,陸籍人士來台工作可採用之申請方案及資格說明,詳見下表:
申請條件 | 投資經營管理 | 履約活動(為邀請單位從事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培訓等) | 短期商務活動交流(商務訪問、會議、考察、參加展覽及參觀展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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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資格 | 【甲類】 符合邀請單位資格之被投資事業或辦事處,其負責人得申請來臺從事經貿活動。投資金額二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二人,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乙類】 一、事業經理人限一人(適用投資設立之公司)。 二、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應具碩士學位或具學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具有專業技術持有證明文件,並具五年相關工作經驗者。名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金額三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一人,已實行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再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二、符合資格之辦事處得申請一人。 三、對經濟、就業市場及社會有貢獻者,經會商相關機關同意,不受一、二項名額限制。 | 一、事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二、事業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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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留期間 | 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 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 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
註1:不同申請資格條件,所核發之簽證類別依主管機關認定發給。
A.辦理程序
B.陸地區投資人適用判斷標準: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註2):
-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 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註2:目前現行條文說明如上,投審會於2020年08月17日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相關解釋令,待許可辦法修正完成後,會再行更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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