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誠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工商部
撰文者:陳芊穎
有關陸人來台投資,擔任本國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哪些限制呢?
-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第1項>
-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投資之陸籍投資人屬自然人,可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屬法人者,可由大陸地區人民為其法人之代表人,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13條第2項>
- 如屬未經許可投資之自然人,由投審會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指派其代表人來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13條第2項>
- 陸資投資事業經投審會許可轉投資:可由大陸地區人民為其法人之代表人,來臺擔任轉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5條>
-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擔任陸資企業經理人等職務:陸資企業經經濟部許可後,可依相關規定辦理陸資企業經理人等登記事宜,不必再經許可程序。
另外,陸籍人士來台工作可採用之申請方案及資格說明,詳見下表:
計畫別 | 每年計畫申請期間 | 協助申請作業時間 | 備註 |
---|---|---|---|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 (簡稱TTQS) | 每年12月起 至隔年10月下旬 | 約2個月 | 建議最晚於每年8月底前提出申請評核 |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簡稱大人提) | 每年12月1日起 至12月31日止 | 約10天 | 勞動部經費尚未用罄 將於新年度逐月另行公告受理申請 |
註1:不同申請資格條件,所核發之簽證類別依主管機關認定發給。
A.辦理程序
B.陸地區投資人適用判斷標準: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註2):
-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 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註2:目前現行條文說明如上,投審會於2020年08月17日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相關解釋令,待許可辦法修正完成後,會再行更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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