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 ( Singapore ) 介紹

地理環境簡介

新加坡,全名為新加坡共和國(Republic of Singapore),古稱獅子城,位於赤道以北、馬來半島南端,隔馬六甲海峽與蘇門答臘相對。主要由一大島及62個小島組成,總面積為728平方公里,因綠化程度較高而有花園城市之美稱。

1963年從英國獨立後仍遵循英國普通法的法律體系,法律制度嚴謹。

英語為政府官方行政及商業指定用語指定語言,馬來語則為國語,貨幣則使用新加坡元。新加坡政治穩定、治安良好、經濟發達、地理環境優越,被稱之為「亞洲門戶」,也是曾經的「亞洲四小龍」之一。
由於商業架構完善,交通運輸發達等因素,因此,各大銀行及企業在新加坡設有分支機構,同時也為全球主要金融中心之一。

 

 

法律及稅務

新加坡稅制採取「屬地主義」,課稅原則以公司控管在新加坡的所得為課稅標準。為了吸引企業到新加坡投資,促進整體經濟發展,新加坡採取單一稅制;可分為「居民公司」及「非居民公司」,取決於它的總管理處或控制中樞所在地。若總管理處在新加坡,則該公司為居民公司;反之,若不在新加坡、營業收入為海外所得,則該公司為非居民公司。

公司和個人主要根據新加坡來源的收入徵稅,而不論在新加坡或在國外成立之公司,只要其行政管理及行政權在新加坡者,均需就新加坡所得繳稅。

公司註冊規定

一、 在新加坡設立註冊,均須透過當地合規持有牌照的服務公司擔任且需為ACIS(新加坡秘書協會)成員及提供登記的註冊辦事處位址。

二、 公司的登記名稱必須為英文,不允許使用中文;
         英文名稱須以Private Limited、Pte., Ltd.、PTE. LTD.、PTE. LIMITED為結尾。

三、 董事:最少一名董事,需為自然人擔任,不可為法人
    (一) 必須至少有一位新加坡居民董事。(此處居民是指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就業准證持有人)。
    (二) 公司董事、股東和公司秘書的詳細資料須存檔於公司註冊處。

四、 股東:至少一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一) 外資在新加坡公司的持股比例沒有限制,允許外資個人或是法人100%持有新加坡公司股份。
    (二) 股東可兼任董事。

五、 新加坡公司的註冊資本額無特別限制,一般公司設立的標準註冊資本額為SGD100,000。
    (一) 需要驗資。
    (二) 註冊資本若超過50萬新幣會另收取新加坡工商聯合總會The Singapore Business Federation(SBF)之會費。

 

年度維護

一、 公司成立後十八個月內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之後的每一年必須在年終結帳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

二、 每年公司無論有無營業,皆需於每年股東大會一個月後申報公司資料

三、 由當地會計師出具簽證報告並向稅務局申報。每年須繳年報與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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