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年5月1日調整通知
一、 因應勞動部於105年3月18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80號令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20級(最高一級)由43,900元調整為45,800元,並自105年5月1日生效。
二、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規定,配合修正生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列被保險人健保投保金額未達45,800元者,本署將依規定逕予自105年5月1日起調整為45,800元,不另函通知。
(一) 僱用被保險人數5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或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二) 參加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公會投保者,除自行舉證申報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三、 同法施行細則第47條規定略以: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其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因此,貴單位被保險人之勞保投保薪資如已配合修正後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調高者,請一併向本業務組申報調整健保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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